张某夫妇居住在房山区某小区二楼,该楼北邻交通要道。田某在张某夫妇正下方一楼租赁一房间经营麻辣烫,该店操作间有一个燃气灶,正好位于张某夫妇主卧室的正下方。田某在制作麻辣烫的过程中排出的“麻辣空气”熏得张某夫妇日夜不得安宁。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10月初,张某夫妇诉至法庭,以该店温度明显高于其他房间的温度,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为由,请求判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曾到双方争议的现场勘验,通过分时段多次的现场温度测量,认定田某开的麻辣烫店操作间燃气灶的确给张某夫妇生活造成了不便,为此应在自己收益范围内给予被影响人一定的补偿,故法庭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