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来自湖北当阳,今年不到30岁。中专文化程度的她头脑活泛,在汉阳区郭茨口附近开了一家卡拉OK厅,生意也还不错。
2007年8月22日晚8时许,郭某、黄某、叶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来到OK厅,叫来老板金某,要求她提供一些“东西”。从他们闪烁的言词上,金某猜测,他们可能需要吸毒的工具,心里还是有些打鼓。但经不住他们一再地要求,金某拿来托盘、吸管等东西,并提来水瓶,听任郭某等人在OK厅内吞云吐雾。
就在这时,公安人员破门而入,将郭某一行人和金某现场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金某明知郭某等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及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记者昨悉,汉阳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金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金某追悔莫及。
警世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