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张某是罗山县人。去年9月29日,T202次列车到站,列车员按规定清查车厢卧铺时,在5号车厢,一名姓张的旅客称,自己是5号车厢10号上铺的旅客,列车员拿了他的车票还没有给换卧铺牌。经核实,列车员确定张某不是该铺位的旅客。在调查中,4号车厢的多名旅客向乘警证实,张某从广州站上车,将一个花色塑料手提袋等物品放在该车厢10号上铺后离开。
从这个塑料手提袋内,乘警发现了一小塑料包淡黄色晶体状的物品,经技术鉴定,重31.2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确定为一种新型毒品。但张某不承认毒品是他携带的。
昨日,在法庭上,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法庭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物证、抓获经过等确凿证据。
根据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虽然是“零口供”,但各种证据足以证明他运输毒品,张某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首次以“零口供”判处涉毒人员。(记者 乔伟辉 实习生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