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被告人顾刚,系本市九龙岗镇无业人员,为获取非法暴利多次出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后为便于交易,以请吃饭,提供烟抽、毒品吸食为诱饵纠集同镇无业青年谭付军为其从事中介交易,被告人谭付军贪图蝇头小利,从2006年12月初至案发,先后多次携毒品在本市永安建材大市场附近向吸毒人员出售。同月20日下午,顾刚和谭付军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从谭付军身上缴获可疑粉末六小袋,重3.8克,并在顾刚藏匿处缴获可疑粉末一大袋,重20.86克经鉴定均为毒品。庭审中被告人谭付军辩称自己只是帮其交货,每次所得均如数交给被告人顾刚,自称并为获取任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刚、谭付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贩卖毒品过程中是否获利,并不影响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被告人谭付军系从犯,二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面对如上判决,被告人谭付军追悔莫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