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以来,被告人郑伟、陈虎(另案处理)、王素伟、史代、洪涛等组织成员,多次受雇于人并组织实施大规模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组织领导明确、组织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郑伟、陈虎为组织、领导者,以王素伟、史代、洪涛为参加者。该组织成员通过长时间的犯罪,形成了自己约定俗成的规矩。郑伟、陈虎及其他组织成员,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进行大规模的聚众斗殴等手段,为组织确立了强势地位,并多次受雇于人实施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群众造成了心里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该组织采用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镇场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素伟、史代、洪涛是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被告人分别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