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兰海如把荷兰菲尔蒙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3种百合花种球款种植费、利润损失共计39万余元。被告荷兰菲尔蒙贸易有限公司则认为,部分百合花生长异常是由于种植过程中对光照、温度、湿度控制不当造成的。去年7月底,昆明市中院作出了花农胜诉的一审判决。
随后,被告荷兰菲尔蒙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对百合种球质量存在问题的认定错误,2007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争议的问题仍然是百合种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尽管荷兰菲尔蒙公司昆明办事处提供了出口国出具的相关植物检验检疫证明,但只能证明在2006年7月,种球进入中国大陆时没有常规病害,并不能证明在9月出售给花农时种球质量合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荷兰菲尔蒙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花农兰海如31万余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