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正值周末,放假的小强在其就读的大兴区魏善庄镇某小学的院墙外玩耍时,被断落在地上的电线电击致死,经查发现这条断落的线路与村委会所有的农田低压线路为同一条。小强父母认为,电力公司、小学校和村委会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却未能尽到管理之职责,致使小强被电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起诉法院向三被告索赔21万余元。
法院认为,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由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小强遭电击致死所受电力并非高压电,因此要求电力公司承担高压电击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该段线路属于村委会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产权应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对该线路的管理维修不当,造成线路断落,导致小强触电身亡,对此应当由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而小强属于未成年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故应对小强的死亡承当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