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一审查明,2006年3月起,殷育雄伙同刘春雄,先后7次到深圳市,向贩毒老板“阿超” (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并带回万宁贩卖。具体分工是:殷育雄跟“阿超”电话联系商定购买价格及数量后,出资让刘春雄到深圳找“阿超”,刘春雄经试吸样本验货后,按约定向“阿超”购买海洛因并经海口带回万宁交给殷育雄,殷育雄每次按每克15元另送一克海洛因为条件作为雇佣刘春雄运输毒品的报酬。殷育雄拿到毒品后,在租住的宿舍将海洛因分包,再分别贩卖给殷育清、 “进海” (另案处理)、 “么二” (另案处理)等人,所得赃款交由其子殷承能保管。殷承能分别在邮政储蓄、农行、建行等开户,将赃款存入并按照殷育雄指示管理毒资、办理存取款事项。殷育清购得毒品后由王小燕协助分包再贩卖给吴兴海、殷礼雄、蔡小平(另案处理)等吸毒人员。
2006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当刘春雄贩毒到达海口新港码头时被抓获,当场从挎包内缴获海洛因498.50克。
法院还审理查明,2006年5月2日凌晨2时许,刘春雄在拘留审查期间趁民警不备脱逃,脱逃后刘春雄告知吴北海并向吴求助,吴北海遂告知刘妻许玉芳,并向许索要钱物,许玉芳遂将1000元和一套衣服交吴北海带给刘春雄帮助逃匿。
5月2日下午,刘春雄逃回万宁后找到魏海民,并向魏索要钱物,魏海民遂给刘春雄一部手机和200元。5月3日早晨,当吴北海骑摩托车载刘春雄出逃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并将刘春雄抓获。
法院认为,殷育雄、殷育清、王小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殷育雄贩毒3100克,殷育清贩毒64克,王小燕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等。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殷育雄死刑、刘春雄死刑。殷育清等人15年到3年不等。殷承能判处有期徒刑7年。吴北海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这是一起家族贩毒案,殷育雄与殷育清是兄弟,而殷承能是殷育雄的儿子。该案一审判决后,四人提出上诉。1日上午,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法院当庭并未就该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