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瑞丽、马海龙、马学忠等17名罪犯自2003年10月至2006年6月间,先后结伙或单独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卖买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贩卖毒品、赌博等十二起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马瑞丽参与寻衅滋事致二人轻伤,贩卖枪支二支,非法持有枪支四支,参与故意伤害两起,致二人轻伤,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35万元,开设赌场赌博。被告人马海龙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贩卖枪支三支及军用子弹30发,合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二起,价值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马学忠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熊威贩卖毒品,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被告人马晓云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汪刚伙同他人参与贩卖枪支二支,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马启才参与非法卖买枪支一支,合伙敲诈他人钱财一起,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志民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被告人马正钢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马晓龙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马德福非法持有枪支三支。被告人马晓先非法持有枪支一支。被告人马林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合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二起,价值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杨文忠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被告人窦豫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局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索来么、许宁共同参与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一起,价值人民币20000元。
这一团伙人员年龄最大的45岁,最小的22岁。17名罪犯中,初中、小学辍学或文盲的有14人,占82.3%。其中10人此前曾因抢劫、贩卖毒品等被判刑或劳动教养而刑满,有的因吸食毒品而被强制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