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运正与被告人徐巧霞系叔嫂关系,被告人李治国系被告人徐巧霞的儿子。自2007年6月20日开始,被告人李运正、徐巧霞以参加歌舞培训为由,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景某、井某、颜某四名未成年少女从河南省鲁山县骗至江西省玉山县城从事“坐台”活动长达一个月。期间,刘某、景某、井某、颜某在去“坐台”的路途中以及外出购物、逛街时均由徐巧霞或由徐巧霞指使的他人跟随。刘某、景某、井某、颜某等被害人打电话时亦有人在旁边听着。并且被告人李治国对刘某、被告人李运正对井某先后进行过殴打,并威胁她们不准回家。刘某、景某、井某、颜某等被害人“坐台”挣到的钱均被李运正拿走,徐巧霞则将李运正从被害人处拿走的财物进行记账和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运正、徐巧霞、李治国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