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4月起,营口东华集团董事长汪振东以“东华生态”“东华酒业”等企业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租养、代养蚂蚁的方式,非法集资。前后有数万投资者与营口东华集团签订10多万份合同。此外,汪振东虚构养蚂蚁高额利润,用养殖户的资金搞无效益“投资”,编造“有实力”假象,欺骗养殖户。他将养殖户资金7.98亿元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振东的行为,给蚂蚁养殖户在经济上造成极大损失,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致一名被害人受骗后自杀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同案还有15名被告人,多是“东华集团”在各地分公司的负责人,被法院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些人吸收公众存款最少的1100万元,多的则高达2亿元。
2007年2月,法院一审判处汪振东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汪振东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