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陈某开了一家足疗店,为了多赚些钱,陈某竟以招聘按摩师为名,招卖淫女卖淫,从中获利。2007年8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在陈某的足疗店将嫖娼、卖淫人员抓获后,也将陈某及吧员霍某、谢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据陈某供述,她负责全面,收钱、记账,吧员负责打扫卫生、给按摩女安排嫖客,给按摩女下单、收钱。而霍某和谢某也承认了陈某不在时,两人给按摩女安排嫖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霍某、谢某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
日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某因犯有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违法所得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霍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谢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