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被告人吴碧良投资沙场的生意失败后,认为是郧县金砂公司董事长张孝国在背后作梗,便预谋杀死张孝国泄愤。2007年2月,吴碧良先后邀约刑满释放人员张学鹏、简龙章,约定向他们支付报酬,帮其杀死张孝国。同年7月,吴碧良在张学鹏的介绍下认识了携带枪支回十堰寻找“业务”的张达斌。吴碧良在试射张达斌的枪支后,授意简龙章出面雇请张达斌实施杀人,商定事成后支付20万元作为报酬。张达斌找来龚传虎作为帮手。2007年8月11日,张、龚、简在“大本营”娱乐城发现张孝国独自驾车后,即告知吴碧良,吴随即赶到确认是张孝国的车及其本人,在安排逃跑路线后离开。12日0:30许,张达斌趁张孝国到停车场开车门时朝其胸部、头部连开两枪后,在简龙章的接应下三人逃离现场。张达斌将作案枪支子弹交给张爱民处理,张爱民将子弹扔掉,将枪支藏于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碧良、张达斌、简龙章、龚传虎、张学鹏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爱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吴碧良首先提起杀人犯意并提供子弹、车辆,指使张达斌、简龙章、龚传虎、张学鹏枪杀被害人张孝国,系组织策划者。被告人张达斌用手枪直接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该二人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简龙章、龚传虎、张学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吴碧良、张达斌、龚传虎、张学鹏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同时判决以上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徐某(分别为死者的女儿、母亲)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209164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