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崔某某(女)系云南人,今年45岁,下肢瘫痪不会走路。五年前被人遗弃街头时,王某某将其“捡”回家二人共同生活。因带崔某某去医院看过病,因此在平山县某医院当临时工的冀秋生对崔某某的家庭情况比较熟悉,知道王某某白天在外干活家里只有崔某某一人。2007年8月24日,三被告人事先预谋后到王某某家附近,由梁春云放风,张素贞、冀秋生进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从屋内背出,用摩托车把她带到河北省鹿泉市一破旧院内,准备卖给村里光棍。2007年8月25日,被害人被平山县公安局成功解救,三被告人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冀秋生协助公安局将同案犯抓获,有立功行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春云除拐卖妇女外,另有秘密窃取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