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黄赌毒.黑社会 >> 资讯正文

网吧抢座酿成聚众斗殴 五名责任人均获刑

发布日期: 2008-03-21  //www.110.com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在网吧上网时,因为争抢座位发生口角,随后双方纠集多人斗殴,导致数人受伤,多处财物受损,3月20日下午,无业人员苏亮与沙河高教园保安冉红武、任倬、袁国柱、甘景源因聚众斗殴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刑。

    2007年3月17日20时3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一网吧内,被告人冉红武因对被告人苏亮与其单位同事争抢座位不满,遂纠集多人到网吧内,对苏亮等人进行威胁后离开该网吧。苏亮不服,遂纠集三人拦截一白色松花江面包车追赶冉红武等人,冉红武遂电话通知被告人任倬,后被告人苏亮驾车在一公司附近追上冉红武等人,将一参与威胁的保安撞倒并对其殴打,被告人任倬接到冉的电话后,遂纠集被告人甘景源、袁国柱等多名保安驾驶面包车赶至现场,持钢棍、台球杆等物与被告人苏亮等人斗殴,并将苏亮驾驶的面包车砸毁。经鉴定,苏亮等人的本次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受损松花江面包车物品价值人民币1854元。

    在法庭上,被告人袁国柱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是履行公司职责,处理突发事件不当,造成后果,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亮、冉红武、任倬、甘景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而四名保安聘请的律师均做了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名保安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亮、冉红武、任倬、袁国柱、甘景源纠集多人相互斗殴,被告人苏亮、冉红武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任倬、袁国柱、甘景源积极参加,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亮、冉红武、任倬、袁国柱、甘景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苏亮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昌平法院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五名被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孙亮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冉红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余三名被告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