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赌债,非法牟利,被告人张亚军与被告人杨某等人经合谋后,决定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并进行了分工。由专门人员负责召集赌客参赌,布置和维持赌场秩序,雇佣车辆接送赌客,配备对讲机负责望风,专设了抽头人员及保管、整理抽头款的人员等。张亚军等13名被告于2007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各司其职,并召集了20-50名不等的参赌人员在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江阴市璜土镇等地的农民家中、废弃的拆迁房内,采用“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20余次,抽头获利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对张亚军等13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此案也是江阴市首例以“开设赌场罪”为罪名审判并在判决文书中使用该罪名的案件。
【法官释法】何谓“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该罪名是依据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新增加的,是依照《刑法修正案(六)》将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
与赌博罪相比,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要重,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的设立更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日趋严重的以地下赌场面目出现的赌博犯罪及日益增多的网络化赌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