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初,被告人劳洪多到当地的覃家当上门女婿,并与覃某和前夫所生的女孩覃某某一起生活。劳洪多见刚满10岁的继女覃某某出落得楚楚动人,遂动起了邪念。从2002年11月至2007年12月五年时间里,劳洪多趁妻子不在家的时候,利用威胁、利诱等手段,在家中多次对继女覃某某进行奸淫,并导致覃某某怀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洪多使用胁迫、利诱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根据被告人劳洪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劳洪波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导致其怀孕,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