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山东齐河县人,只有初中文化。经法院审理认定,2001年春节前,徐某从黑龙江省来海南找父亲老徐,要求老徐给他8万元人民币,以解决家庭矛盾纠纷,遭到老徐的拒绝。同年4月8日晚约11时,徐某拿事先准备好的五瓶老鼠药及两个矿泉水瓶,来到其父亲老徐住处的客厅,再次要求老徐给钱,见父亲仍不答应自己的要求,徐某便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矿泉水用另一个空瓶倒去一半,并将五瓶贴有“闻到死”标签的老鼠药分别倒入两个装有半瓶水的矿泉水瓶中,然后叫老徐与其喝下一同自尽,并威胁老徐:“你说什么都没有用,还是这样死好,你痛痛快快的喝,搞不好搭上两口人。”害怕儿子伤害家中其他成员,老徐只好接过装有老鼠药的矿泉水瓶往嘴里倒了一小口含着。此时,老徐的妻子叶某在门外见状,便冲进客厅内将老徐手中的矿泉水瓶抢下来,老徐也把口里含的毒液吐掉。不久,老徐感到全身发软,被其妻子、女儿等人送往昌江县人民医院治疗。
本案经过一审、 二审之后,被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徐某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案件被发回海南中院再审。再审过程中,徐某为自己辩解,称自己无杀人的动机和故意,自己与父亲的行为性质属于“相约自杀”,并没有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再审法院认为,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老徐发生纠纷,并逼其父亲与其一起服毒自尽,因被他人及时发现制止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故依法做出再审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