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志源因赌足球累计输给被害人苏庆明6.5万元,因无力偿还巨额赌债而被苏庆明多次催促还钱,并威胁要到其家里搬东西和找人打他,林志源遂产生杀害苏庆明的歹念。
2006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林志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以还钱为由窜到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塔东三路苏庆明家中,提出分期偿还赌债给苏庆明,但遭到苏的拒绝。林志源即从事先准备好的工具袋中取出俗称“猪料灰”的白色粉末向苏的脸部撒去,然后拿出铁锤猛烈打击苏庆明头部并致其死亡。期间,由于惊醒了苏妻李燕勤及其儿子,林志源害怕事情败露,于是又用铁锤将其两人打死。林实施杀人行为后,为毁灭罪证,企图引爆煤气瓶烧毁现场。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于2006年12月31日将该案侦破,林志源于2007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