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日晚,张清良、廖建超、张冲与郝洪玉、“阿军”、“小胖”(后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枪支、刀具等,驾车从东莞来到深圳市南山区火车站大新码头管理处大院内的赌档准备抢劫,因该赌档内无人,未抢劫成功。
6月2日晚,在被告人张清良的安排下,被告人廖建超、张冲、陈高杰与郝洪玉、“阿军”、“小胖”等人,再次驾车前往南山区火车站大新码头管理处,持枪支、刀具对一赌档内正在进行赌博的人员实施抢劫,劫取现金人民币、港币共计7万余元以及手机、手表、项链若干等财物。在抢劫过程中,廖建超持散弹枪将被害人羊某射死。
经鉴定,被害人羊某是被他人以火器(如霰弹枪)致左颈总动脉、右颈总动脉、右颈内静脉破裂及气管横行断裂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另据指控,张清良还涉嫌一宗盗窃案。2006年4月12日3时许,张清良伙同赵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长发小区门口处,盗取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一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