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王平用所谓自荐方式当上了通化市二道江鸭园镇向阳村的村主任。从此横行12载,称王称霸。2003年3月8日,村民段丽霞的亲属因与王平的亲戚发生冲突,当天晚间,王平带领“村警队”对段丽霞夫妇疯狂殴打,并恐吓道:“你家经营白灰厂不许干了,你的车也给我开大江里去扔掉,限你家三天之内在鸭园镇消失,要是报案,就整死你们全家。”就这样,一个癌症村妇历经一年多的奔走上告,2004年4月,公安机关打掉了以王平、王斌兄弟为首的犯罪团伙,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10余名。
■刘敏 宫铭 记者 王耀辉/报道
本报通化电 3月3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向阳村原村支书、村主任,通化市嘉丰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平“涉黑”案进行了终审宣判。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王平等人被押到审判席。“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擅自发行股票罪……”法官将王平的罪名逐条宣读,并表示将一并审理段丽霞等原告要求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涉黑性质
法院审理查明,王平犯罪集团的犯罪始于1992年,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该集团随着违法犯罪的升级,逐步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至1997年10月1日,该犯罪组织成员除保安队员李祖全、杨伟东之外,其家族成员及村委会成员王斌、牟志勇相继参加到犯罪集团活动中,其犯罪集团无故伤害他人、勒索财物、滋事生非、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毁坏财物、强买村民林木,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侵占集体财物。王平系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李祖全、王斌、杨伟东、牟志勇为该组织成员。在一定范围内,王平集区人大代表、向阳村村支书、村委会主任、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等身份于一身,任意调遣组织成员、村干部及社会闲散人员参与。村委会成员对王平的指令,无论是否合法都一律照办,不敢说半个不字,对在王平指挥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其以嘉丰药业及村委会为依托,对表现突出的成员,王平都用非法聚敛的钱财或用村里的款项或其它手段进行奖励,对违背王平意志的人,王平说骂就骂,村委会成员说免就免,其犯罪组织成员对他的指令更是唯命是从。
15宗罪
1.故意伤害罪
1999年7月1日16时许,王平与通化市二道江区向阳村村干部及村民等30余人,在二道江铁厂镇某饭店喝酒时,向阳村村民与同在该饭店吃饭的铁厂养路段工人发生厮打,后养路段工人跑到附近医院处理伤口。王平用电话纠集邹国良、尤忠强等人,提着刀赶到医院。王平指挥众人再次殴打正在处置伤情的铁厂养路段工人吕某、李某、赵某。
2.非法拘禁
2003年3月8日23时,王平的大舅哥李某与村民刘某争吵,因刘某是段丽霞的妹夫,王平认为有了收拾段丽霞的机会。于是派人将段骗到一卫生院,亲自动手打得段几次昏死过去。
3.妨害公务
1994年11月,王平因煤井塌方,指使周连财到通化市东莱乡购买了三车无号印、无手续的木头,当车行至东莱乡腰岭村木材检查站时,被东莱乡主管林业的副乡长张晓军等四人拦截。王平闻听此事赶到检查站,殴打张晓军。
4.职务侵占
1993年至2004年4月间,王平在担任向阳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和通化市嘉丰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被告人宋殿礼、张淑英的帮助下,多次侵占向阳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640余万元。
5.虚报注册资本
2001年夏,王平在其固定资产仅有8.55万元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银行存单,并虚拟股东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7月11日骗取了注册资本额为5800万元的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6.擅自发行股票
2001年4月,王平未经国家证券部门批准便以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擅自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总计有844人认购股票107606万元。
7.寻衅滋事
1999年6月20日23时许,通化市民单某、邓某等三人驾车行至二道江区北线某小区时,遭到一伙人殴打。这几个人找到了王平,王平立即带王玉波赶到。与此同时,赵凤海闻听此事后也带领数人乘两辆 出租车赶来。由于怀疑打人者进了附近的一海鲜火锅店,王平等人便闯进饭店,对业主肖某等多人一顿殴打,并将饭店的餐具、玻璃器具等物品全部砸毁。
8.敲诈勒索
2001年1月19日,铁厂镇居民邸波带朋友李峰到李组全经营的红太阳饭店吃饭。在吃饭时李峰将其中一人殴打。王平指使李组全向邸波索要人民币1万元。后邸波被迫向李组全交付人民币3000元。
9.偷税
2002年,王平伙同嘉丰药业会计宋殿礼采用销售货物不计收入的方法偷逃税款。2004年,王平又以同样手段偷税11.58万元,占嘉丰药业当时应交税款16.6%。
10.挪用特定款物
1994年至2003年,王平将上级民政部门下拨给向阳村的救济款440万元,没有发给需要救济的困难群众,而擅自挪作村办公款支出。
11.挪用资金
2001年10月18日,王平将向阳村公款300万元私自借给其朋友高广义,至今未还。2000年10月19日,王平将二道江区政府拨给向阳村的26万元水利专项资金,在未办理任何财务手续、任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其中10万元,借给其妹妹王琴使用,至今未还。
12.强迫交易
向阳村民李财于1983年承包山地植树,先后栽落叶松、杨树36000株。至2000年,被王平看中,多次找李财,自己要收购这36000株山林。李财不同意,于是王平多次威胁,要以集体的名义收回,并不断在日常生活中找李财的别扭。李财慑于王平的淫威,将这片山林以2.2万元卖给王平。后经林业部门鉴定,李财这36000株成材林价值56万余元。
13.非法占用农用地
2001年夏,向阳村12组全体村民被告知:村里要在向阳村12组上游修水库,建所谓的生态园,要求村民全部迁走。在“给村民搬迁费并给村民赔偿,保证让12组村民全部住进小洋楼”的谎言中,他们世代栖息的房屋被推倒和焚毁,耕地被收缴。2001年2月,王平让村民马上搬迁,因村民一时找不到住房,村民搬家的行动迟缓了一些,王平竟派人开来推土机,强行将村民住房推倒。村民李柄仁家没来得及拉走的6袋水稻、牛车连同他家的大瓦房被王平亲自点火烧毁。当时共放火焚毁5户村民的16间瓦房。
14.滥伐林木
王平在担任村支书期间,多次以盖村办公大楼、厂房、村舍的名义大肆乱砍滥伐,其中集体林地75处,王平自己的林地26处,毁林数高达三万多立方米。
15.故意毁坏公共财物
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平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祖全、王斌、杨伟东、牟志勇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平、李祖全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人轻伤、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平、王斌、邹良国、杨伟东、赵凤海逞强争霸、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王平、杨伟东、李祖全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王平强行购买本村村民林木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将本村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王平、肖永江、张希元、黄满海、牟志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采伐集体林木及其本人林木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肖露霞明知系他人滥伐林木而予运输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王斌明知系他人非法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王平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其将向阳村公款私自借给他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夏凤江、徐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木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平、李祖全、杨伟东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因王平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五项罪行,累计总和刑期为五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按所犯罪行,被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罚金等刑罚,并判令王平、李祖全、杨伟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277.20元。判决后,王平、王斌不服,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了再次审理,对上诉人王平、王斌的上诉理由、实事、证据情况进行了重新审核认定。经审理认为,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民声音
3月31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原告村民段丽霞和向阳村的部分村民。段丽霞告诉记者,王平现在已经被判了,她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解决好向阳村百姓的善后问题,把王平曾经侵占百姓的东西还给大家,让百姓曾经遭受到的不合法侵害能够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