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2007年3月11日,霍某豪与黎某明从澳门到泰国曼谷,商量向他人拿毒品“K粉”入境卖,毒品的5%至10%作为报酬归霍某豪所有,黎某明则答应购买这批毒品的其中30至40公斤。
2007年4月16日中午12时许,MIC(另案处理)通知霍某豪到广州某路接运该批毒品。当日下午3时许,夏某贤在深圳福田水围某餐厅与霍某豪见面,并交接毒品。霍某豪到达餐厅后,将其中五至六箱毒品约99公斤交给“阿爪”安排来的人运走,夏某贤与“阿包”(另案处理)则将剩下的16箱毒品“K粉”搬运至福田区的住所。
4月18日18时许,黄某强和“阿军”、“排骨”(均另案处理)将毒品从该处转移至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某村藏匿。同日,夏某贤被抓获,警方于2007年5月11日在该处将毒品缴获。
2007年4月18日,被告人邱某见其男友夏某贤被抓、住处毒品被收缴后,在刑警支队办公室乘侦查人员不备之机,用手机给霍某豪发送短信,以通知霍某豪逃走,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法庭上,夏某贤及女友邱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余被告人均不承认犯罪,并否认犯罪事实,一致称:“与其他被告人不熟悉,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并没有进行毒品的贩卖及运输。”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