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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女遭遇车祸身亡 母亲已无生育能力获赔80万

发布日期: 2008-05-10  //www.110.com  

  孩子遇车祸身亡 其母被确诊失去生育能力 家属告运输公司等索8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

  痛失独生女父母获精神赔偿10万

  在本市法院审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该案精神损失费赔偿额最高 原告同时获赔丧葬费等40余万元

  39岁张女士的独生女遭遇车祸身亡,而她自己已被确诊没有生育能力,起诉后张女士夫妇获赔精神损失赔偿费10万元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40余万元。

  这是今天上午记者从门头沟法院获得的消息。据悉,这是本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精神损失费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

  据了解,张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婚后生下独生女小梦(化名)不久后因病被确诊为失去生育能力。

  2007年9月,小梦乘坐刘某驾驶的车辆行驶途中,因行车纠纷刘某将一辆大货车拦下,双方发生了争执。然而就在小梦下车进行劝阻时,大货车司机张某突然启动车辆,导致小梦当场被碾轧致死。

  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经查,这两辆肇事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

  事发后,张女士夫妇俩将大货车司机张某所在运输公司、刘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输公司表示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承担按份责任。该公司还表示诉讼前已赔付了5万元。

  另一被告刘某表示愿意依法赔偿张女士夫妇的合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刘某和张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超出限额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此外,由于张女士和李先生分别只有39岁和42岁,年纪尚轻,且张女士已丧失生育能力,因此独生女儿的死亡必然对二人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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