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调查,2007年7月2日下午,吴某在淮北市电话联系了上海市的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不久,吴某按照要求将9300元汇至张某某指定的账户购买冰毒。随后,吴某电话联系其在上海准备返回淮北的女友张某,让她从张某某处拿到所购毒品带回淮北。
在上海火车站附近,张某从张某某手中取了一袋冰毒,将冰毒藏于所带的牙膏包装盒中。当晚,张某乘坐从上海开往淮北的大巴于次日凌晨3时许到达合徐高速淮北出口处。吴某在路边接应毒品时,两人被淮北市禁毒警察当场抓获,收缴冰毒26.2克。
另据查明,吴某在未成年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指使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冰毒26.2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女友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当认定为从犯,其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