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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上海一足浴店组织卖淫 店主伙计均获刑

发布日期: 2008-05-19  //www.110.com  
        为牟取非法利益,足浴店竟成了卖淫窝点,1月2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顺鹏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晓芳、陈双燕、王飞跃有期徒刑五年、一年三个月和七个月,并分处罚金。

    现年31岁的陈顺鹏,是浙江永嘉县农民。自2006年5月起至2007年5月,陈顺鹏为牟利,在江苏常州市即开设了从事卖淫活动的足浴店,以欺骗方式,陆续强迫、引诱多名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为她们提供食宿、衣服、日常用品、卖淫场所和卖淫用具等,并占有她们卖淫所得的大部份。期间,陈顺鹏甚至采取强奸的手段逼迫她们卖淫。李晓芳从中受陈顺鹏的委托,负责收取卖淫款、记账和日常管理,陈双燕则协助李晓芳日常管理,并和王飞跃一起为卖淫女提供烧饭洗衣等服务。

  2007年5月底,陈顺鹏至南汇区惠南镇开设楠溪江足部保健店,在李晓芳、陈双燕的协助下,将此前从事卖淫的五名女青年带至该保健店。6月初,陈顺鹏遂组织上述人员在该保健店从事卖淫活动,李晓芳、陈双燕、王飞跃则协助陈顺鹏经营和管理卖淫活动。

  期间,陈顺鹏为了强迫女青年彭某卖淫,甚至采取强奸手段,并让李晓芳严加看管,防止彭某离开该店。6月10日清晨,彭某为摆脱困境从保健店二楼窗口跳下,致双侧内外踝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后被过路的出租车司机搭救并报警。

  同日,公安机关至楠溪江足部保健店当场抓获李晓芳、陈双燕、王飞跃。同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温州市将陈顺鹏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顺鹏组织、强迫多人卖淫,依法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晓芳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双燕、王飞跃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依法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李晓芳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陈双燕、王飞跃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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