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1岁的陈顺鹏,是浙江永嘉县农民。自2006年5月起至2007年5月,陈顺鹏为牟利,在江苏常州市即开设了从事卖淫活动的足浴店,以欺骗方式,陆续强迫、引诱多名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为她们提供食宿、衣服、日常用品、卖淫场所和卖淫用具等,并占有她们卖淫所得的大部份。期间,陈顺鹏甚至采取强奸的手段逼迫她们卖淫。李晓芳从中受陈顺鹏的委托,负责收取卖淫款、记账和日常管理,陈双燕则协助李晓芳日常管理,并和王飞跃一起为卖淫女提供烧饭洗衣等服务。
2007年5月底,陈顺鹏至南汇区惠南镇开设楠溪江足部保健店,在李晓芳、陈双燕的协助下,将此前从事卖淫的五名女青年带至该保健店。6月初,陈顺鹏遂组织上述人员在该保健店从事卖淫活动,李晓芳、陈双燕、王飞跃则协助陈顺鹏经营和管理卖淫活动。
期间,陈顺鹏为了强迫女青年彭某卖淫,甚至采取强奸手段,并让李晓芳严加看管,防止彭某离开该店。6月10日清晨,彭某为摆脱困境从保健店二楼窗口跳下,致双侧内外踝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后被过路的出租车司机搭救并报警。
同日,公安机关至楠溪江足部保健店当场抓获李晓芳、陈双燕、王飞跃。同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温州市将陈顺鹏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顺鹏组织、强迫多人卖淫,依法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晓芳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双燕、王飞跃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依法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李晓芳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陈双燕、王飞跃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