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9日零时许,姜某酒后在一美容美发店内以200元包夜的价格将武某带走,二人乘出租车到某大酒店后,姜某打电话叫来其朋友到音乐广场唱歌。期间,姜某的朋友们先后离开,姜某在包间内与武某发生了性关系。后二人从该歌厅出来,武某要回家,姜某执意不让武某走,并将武某拉到建设路摩托大楼北侧广告牌下,欲强行与武发生性关系,武某不从,姜某用一只手掐住武的脖子,另一只手捂住武的嘴,并对武进行殴打,武某惊慌失措高呼“救命”,巡逻民警巡逻至建设路与泰山路交叉口时,听到广告牌下有人高呼“救命”,民警下车看见一男子掐住一个女孩的脖子,另一只手捂住女孩的嘴将女孩按到地上,女孩上衣已被扒开,巡警们迅速将该男子制服。
“小姐”改意嫖客怒 嫖娼不成触刑律
发布日期: 2008-05-19 //ww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