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无业人员甄建林,今年25岁,初中文化。与其姘居的女青年杨国英,今年25岁,也来自河北省唐山市,初中文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甄建林在163网站上申请了一个相册,在相册内存放大量淫秽电影或图片的视频文件,并以车标图片加以掩饰。知道网址的人或知道相册用户名和密码的人均可进入相册观看。被告人甄建林伙同杨国英以通过网上聊天,或通过在网上销售丝袜等货物建立联系的途径,告知一些顾客可以通过上述网址选购光盘。
2004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甄建林在海淀区西三旗某小区的房间内,从“情色六月天”等网站下载大量淫秽电影或图片存放在电脑中,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刻录制作成光盘进行销售。被告人杨国英在销售丝袜的同时也帮助销售部分淫秽光盘。后经群众举报,二被告人于2004年12月14日在家中被抓获。公安机关同时起获电脑三台,其中甄建林使用的电脑中存有视频文件格式的电影478部,公安机关还从LEG363.7i24.COM网址上下载有视频图片158张。经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为淫秽物品。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甄建林与杨国英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甄建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处罚。被告人杨国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减轻处罚。
对于甄建林的辩护人关于甄建林将网上电子信息复制到电脑中的行为,不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有关淫秽物品的复制行为,不应作为犯罪行为论处的辩护意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即构成本罪,复制数量达到规定数量5倍以上的属犯罪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内容的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犯罪。所以甄建林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审理过程中,甄建林的辩护人还提出了关于认定甄建林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现有证据已证明甄建林、杨国英有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且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故应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确定相应的罪名。甄建林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甄建林、杨国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