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自2006年元月以来,被告人张伟东(男,36岁)先后纠集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以被告人张伟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赵晓雨、李宪卫、马建伟、张浩、王垒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闫红兵、岳志浩、吕耀杰、李淼、黄召义、贾仆、赵双阳、吕宪锋、朱帅、刘聪、程志伟、蒋建坤、孙志峰、张根成、郭占营、张亚楠等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建海(男,36岁)先后纠集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以被告人王建海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军卫、牛建磊、冯付记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王继中、王玉鸽、朱建凯、王洋、古小亮、李二恒、宗保拴等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两组织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固定成员,有一定的分工和内部纪律。有组织地通过在107国道长葛段引领超限货车逃过超限检查这一非法“带车”行为,然后非法收取费用,通过“带车”、赌博、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长葛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长葛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张伟东、王建海等部分被告人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