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3岁的朱某某系泗洪县车门乡敬老院供养的五保老人。2007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敬老院门前遇见卖淫女朱某某,便将朱某某带入院内,以卖淫一次10元的价格,先后介绍给同伴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在自己及他人房间嫖宿。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愿接受法律惩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提供卖淫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