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黑老大”给手下发“工资”
1998年以来,蒋欣志先后纠集王红兵、张全等人,通过非法采矿、强行赊账等手段聚敛钱财。一个以蒋欣志为首,王红兵、张全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
这伙犯罪分子在眉山市东坡区等地大肆进行故意伤害、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检方查明,从1995年以来,蒋欣志通过打架斗殴,逐渐在社会上树立起了“名气”。后来经营砂石厂等企业,见有张全、王红兵、罗涛等人来“追随”,就安排他们分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根据各自表现发“工资”、报账、送礼物。
王红兵在供述中称:他尊称蒋欣志为“三哥”,平时他负责砂石场,手下的人经常都要向他“汇报工作”。其他几名被告人也分别对参加蒋欣志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逞凶 当着警察面开枪
法院查明,10余年来,以蒋欣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和其他犯罪29起,涉及罪名10项。
1998年7月,周建明向警方举报吕生铁枪击刘冠军,致使吕生铁被警察抓获,蒋欣志得知后十分气恼。后陈勇等人请蒋欣志、周建明一起吃饭化解矛盾。饭后,蒋欣志与周建明发生争吵,蒋打电话通知张全马上带人带枪赶来,周建明见状立即报警。张全带着一支来福枪、一支火药枪来到休闲中心,将来福枪交与蒋欣志。蒋欣志当着民警的面,公然威胁要打死周建明。民警立即制止,蒋无视警察警告朝休闲中心大门开枪。
1999年6月,胡建军和蒋欣志等人在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与陈某等人相遇,胡建军与陈某等人因收购生猪一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蒋欣志便派手下对付陈某,其手下持匕首刺中陈某大腿,导致其左股动脉、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2年以来,在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蒋欣志安排王红兵以宏建砂石厂的名义,先后在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三江村二组、三组等地强行租用农民土地80多亩开采建筑用砂石,导致一般农田70多亩无法复耕。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蒋欣志等人在三江村等地非法采矿,仅在2006年3月后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就高达400万余元。
审判 “黑老大”一审被判无期
以蒋欣志为首的犯罪团伙恶行累累,其中蒋欣志、王红兵、梁爱民、张全、罗涛、汪加洪、王正志、左永洪等8人涉黑。眉山市中院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蒋欣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等7项罪名,法院决定对其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
梁爱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红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正志、左永洪、张全等5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6年不等。
同时,法院分别以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对刘川江、赵永奎、侯春林、周刚、刘陆巡等本案其他14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