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薛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年底经亲友介绍,认识了小王。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决定与2008年春节期间订婚,仪式决定在老家举行。按照当地的习俗,双方在订婚前以金钱或者实物方式互为支付彩礼礼金。为此,小薛在2008年春节前为女友小王购置了物品及衣物若干。订婚仪式举行时,小薛还代表父母、姐姐及其他亲属以现金方式支付小王彩礼22400元。
2008年4月初,小薛和小王因琐事发生分歧,期间虽经小薛多次努力和解仍无法消除双方存在的矛盾。目前双方均已表示同意分手并解除婚约。小薛为筹备婚礼向小王支付了数额不菲的彩礼,由于现在双方婚约已解除,小薛多次与小王协商返还彩礼事宜,小王均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
小薛认为,其在恋爱期间背负巨大的经济压力,按照双方的家乡习俗向小王支付了巨额彩礼,现婚约已解除,小王应立即将上述彩礼返还。为此,小薛告上了法院,要求小王立即返还上述物品及礼金,共计178994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