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加班费高达50万元?
据了解,蒋达伟自1995年进入电力公司工作,已有12年工龄。蒋达伟称,在这12年里,虽然他经常有领到公司发放的加班费,但是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日常延时工作的加班费,公司都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他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计算,公司应该给补我50多万元的加班费”。
他指出,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人平均每月工作时间应为20.9天。工作日延时加班每日应当支付日均工资的150%,双休日加班每日应当支付日均工资的两倍,节假日加班应当每日支付日均工资的3倍。他表示,按照自己12年的总工资收入和加班时间计算,应当支付其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41.23万余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0万元。
公司称加班费已入工资电力公司则表示“从未克扣原告的加班工资”,蒋达伟收入中相当部分就是基本工资加上加班费所得。该公司还表示“原告的基本工资是1476元”,但蒋达伟拿到手的收入却远远超过这个数目,“多数维持在6000多元”,因此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的部分。
蒋达伟则认为,工资高低并不能说明是否支付了加班费。
一审中,双方在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及加班时长等问题上一直僵持不下,未达成调解。南沙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工资支付有异议的,应当在两年内起诉,原告方在12年之后才提出异议,显然,前10年加班费争议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最后两年的加班费争议问题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南沙法院一审判决,电力公司支付蒋达伟两年的加班费共计25081元。电力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
昨日庭审中,蒋达伟仍然坚持要讨回50多万元的加班费,电力公司的代理律师也毫不退让,认为电力公司没有必要支付“莫须有”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