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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诈骗888万元 律师称其为与政府砍价

发布日期: 2008-06-13  //www.110.com  
公司老板被控骗取拆迁补偿费,律师辩称其与政府“报价还价”而已

被控诈骗888万元判有期1年缓刑2年

佛山中院认定诈骗罪不成立,案件在省高院二审

本报讯(记者/陈球)公司厂房因政府规划要拆,在忙完了千头万绪的拆迁赔偿问题之后,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却被控诈骗888万余元和行贿,因为他所提交的12张机械购买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检察机关认为他并没有实际购买有关设备,故意编造事实,有诈骗嫌疑,同时还涉嫌行贿40万元,因此对他提起公诉。

888万!数额特别巨大,很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但是最终的结果却是峰回路转,佛山中院仅判处他犯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此案前天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

事发

公司厂房因政府规划要拆

从1997年开始,香港居民张某便开始经营佛山市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2003年阳光公司租了一块地计划做钢材深加工生意,并开始兴建新厂房。

之后,佛山市新城区的道路规划出台,阳光公司所兴建的厂房恰好在规划拆迁范围内。接到停建通知后,张某开始代表公司与政府方谈赔偿问题,政府方通过招标选了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估价约3600万元,最后乐从建办赔给阳光公司3000万元。可是,在忙完了千头万绪的拆迁赔偿问题之后,张某却被控诈骗888万余元和行贿,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因

12份合同让他惹上麻烦

原来,阳光公司的损失数额进行评估时,张某将装了满满一纸箱的资料交给了评估公司,其中就有12张机械购买合同。检察院认为阳光公司并没有实际购买有关机械设备,因此,关于机械设备投资损失的评估就平白多了888万多元,所以说张某犯了“诈骗罪”。

张某辩称,当时评估公司要他提供资料,他就把资料都找出来提供给评估公司,至于应当如何确认损失,都由评估公司判断及认定。并且,这12份机械购买合同是真实的,其中的几份合同交付的订金都有380多万元,这些订金也打了水漂。

辩护律师

“他是生意人,漫天要价落地还钱而已”

在法庭上,张某的律师称,张某不存在任何诈骗故意。因为张某在申请补偿款过程中,始终认为其投入资金庞大,希望获得与实际损失相当的补偿款。对于这种情形,套用一般生意人的心理,就是“漫天要价、落地还钱”,并没有要诈骗国家财产的主观故意。

其辩护律师认为,这本应属于民事纠纷,是个人和政府的商业矛盾,不应动用刑法来解决,本身也就是一个报价还价的问题,双方仍然可以再协商。张某作为生意人,他只是以公司能在这次拆迁中从政府处获得充分必要的补偿作为唯一目的,所以政府方让张某自报损失,张某报了5000万元,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是3600万元,实际给的补偿款也是与政府方商议后决定的,比其委托的评估公司的报价还少了600多万元。

法院判决

不应通过刑事诉讼解决

佛山市中院审理认为,阳光公司虚报机械设备投资损失,并向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了多份没有实际履行的机械购买合同,主观上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拆迁补偿款,没有无端骗取国家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而且,阳光公司虚报机械设备投资损失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因为是否进行补偿和补偿多少,还是由政府决定的。政府正是考虑到被拆迁人往往会虚报损失,所以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此,评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应该为评估错误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张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是还不构成犯罪,如果政府与阳光公司签订、履行补偿协议之后反悔,认为给予阳光公司的补偿款有不当之处,双方仍然可以再相互协商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但不应通过刑事诉讼来处理。

而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他是为了公司利益而去行贿,因而该行贿应为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故法院认定诈骗罪不成立、行贿罪改定性为单位行贿罪,因此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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