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25日11时30分许,曹五从盈江出境接应毒品及毒贩。14时许,在中国盈江县支那乡月亮石丫口,双方对走私入境的部分毒品鸦片进行称量贩卖。交易过程中,中国边防武警对其实施抓捕,嘎某、曹五等人先后开枪射击、投掷手榴弹,导致三名武警战士死亡,另三名武警战士受轻伤。5月24日8时许,缅甸警方在缅甸密支那歪莫镇区半岛村北部达萨山区的田地里将曹五抓获。3月30日10时15分,在中缅边境南4号界桩处,缅甸警方将曹五移交给中国警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五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武装走私、贩卖毒品鸦片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五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曹五武装走私贩卖毒品案最终导致武警战士三人死亡、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五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五以量刑过重,自己并非主犯且其他案犯在逃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6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保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曹五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而对于被告人曹五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