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实习生 董琦 通讯员 孟广军) 一名陈姓男子在深圳福田区一家数码城偷盗手机时,被该数码城的保安当场抓获,在保安和周围群众“愤怒”的拳打脚踢下,陈某最终因内脏破裂死亡。日前,4名动手的保安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法律界人士提醒,小偷也有合法权益,不能任意侵害。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3月28日下午5点多,40多岁的男子陈某与同伙在福田区华强北路一家数码城的一楼商场窜来窜去,就在他们将手伸向柜台偷手机时,值班保安范某将他们当场抓获。在市场内和市场北门外的大街上,范某和同事李某、刘某、邓某以及现场的一些群众对陈某一顿拳打脚踢,后见到陈某躺在地上不动弹了才先后离开。
几分钟后,陈某才苦撑着爬起来,在该数码城东门外的人行道上遇到其同伙阿勇,阿勇打车将其带到旅馆。之后阿勇外出吃饭,准备拿药酒回来给他擦,回来时却发现陈某已经死了。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系生前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肝脏、心脏破裂死亡。
在法庭上,4名保安承认打人,但是却只承认打到腿和肩膀,没有打到陈某的要害部位。而当时参与殴打陈某的群众众多,散去后又无法查找。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提醒道,群众打死小偷肯定要负刑事责任,除了司法机关,谁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社会自然人都不能随心所欲地代替公检法司执法的权力。因此,抓到小偷后,第一选择也是唯一的选择就是报警,交由警方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