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区内室外车位停车费该不该收?业主与物管公司长期为这个问题争执不已。日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业主状告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停车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长沙枫林美景小区业主张某败诉。
2006年6月23日,长沙市民张先生在枫林美景购买了一套房子,次年又和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室外停车费为每月每台90元。入住后,张先生先后交了4次室外停车费。2007年10月,物权法颁布后,张先生从他人那里得知,室外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于是就要求退还2007年10月以后的停车费并拒交以后的停车费。但物管公司不同意,而且阻拦他的车辆进出。遭到拒绝后,张先生便一纸诉状将物管告上法庭。他在诉状中称,室外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物管没有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给它授权,所以无权收取室外停车费。
广居物管公司接到诉状后,提出反诉要求张先生补交自2007年11月到今年4月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被告为车位提供了相关的卫生、保安等服务和管理。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服务就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另外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在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被告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定价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