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初,郭相军与刘继洪商量一起加工麻古贩卖。二人约定共同出资加工麻古,由郭相军负责购买加工麻古所需的工具及香料等物品,由刘继洪负责购买加工麻古所需的冰毒、咖啡因,以及在深圳为麻古找销路。之后,郭相军、刘继洪便租赁了东莞市厚街镇下汴丽湖山庄某单元作为制毒窝点,郭相军购买了水箱、烘干机、压片机等机器以及香料等物品,刘继洪则出面购买了冰毒,并与郭相军共同购买了咖啡因。
郭相军、刘继洪将冰毒、咖啡因等原料加工出麻古半成品一批。2007年8月28日9时许,二人在房间内加工麻古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麻古半成品、麻古粉末、冰毒及其他制毒原料一批(经化验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总净重6623.3克;含咖啡因成分的粉末总净重11480.8克)以及制毒工具一批。
另查明,被告人郭相军因多次贩卖毒品,于2004年4月1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03年11月8日起至2007年11月7日止,实际执行刑罚2年4个月12天,并于2006年3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11月7日。案发时仍在假释考验期内。
法院认为,郭相军、刘继洪二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郭相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