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原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3年2月刑满释放。吴绍全出狱后,与大哥吴少明联手,采用收徒弟、认老乡、带牢友等方法笼络他人,形成了以吴氏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
为便于集中管理和指挥,吴少明、吴绍全为团伙成员购买了杀猪刀等凶器,并为骨干分子购置通讯工具,统一安排食宿,还在万州区王牌路西山车站一带开设酒吧、烤鱼店、火锅店和地下茶馆,作为该犯罪组织的据点和经济来源。
该组织在吴绍全、吴少明的组织、指使下,在万州区多次有组织地进行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卖淫、强索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吴少明、吴绍全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