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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院原出纳受贿10余万:是院长逼我干的

发布日期: 2008-07-25  //www.110.com  
“我是受到院长刘松涛的威胁,才被迫改变结算方式的。”市五中院昨天审理了市三院财务处出纳曹树昭被控受贿14余万元一案,一审时曹被判10年有期徒刑。此前一天,院长刘松涛被法院终审认定受贿131万余元,判刑12年。

院长腐败出纳受贿

此前,一审法院对其以贪污和受贿罪判刑10年,曹树昭对法院认定的贪污无异议,但对受贿金额不服。

据一审认定,曹树昭在担任三院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院当时与某医院管理中心(某合伙性质企业)的结算方式,从转账方式变更为了现金方式,为该公司牟利,并按结算金额的3%收取好处费。

从2004年5月至2007年1月,曹树昭先后33次收受该公司贿赂1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曹树昭10年徒刑。法院同时认定曹树昭有一笔贪污公款的事实,对其判刑2年。曹树昭对此没有异议。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对曹树昭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出纳称受院长威胁

“我是受到刘松涛的威胁,才被迫改变结算方式的。”曹树昭当庭为自己辩护。据曹树昭的辩护律师刘祥顺讲,当时正值“改革院长”刘松涛大行改革之年,改变结算方式是刘松涛的意思,如果曹树昭不按院长的意思办,就要被下课。

检察官反驳说,没有证据显示曹树昭的行为受到了刘松涛的威胁,并且,即使有威胁,也只是威胁他改变财务结算方式,他是自愿收受了“好处费”,这才是构成受贿罪的重要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受贿案件受贿金额10万元是个坎,一旦上了10万元,起刑就是10年。因此,昨天的庭审,曹树昭和辩护律师还提出:他受贿金额没有上10万元。

财务主管也被判刑

曹的律师刘祥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曹受贿14万余元,是以结算总额曹树昭供述的3%提成额得出的。但实际操作中,曹不可能收零头,因此受贿金额肯定没有14万余元。另外,据行贿人的说法,一共只给了12万余元,“法院应该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就低认定犯罪数额。”

而据曹树昭辩解,另外有2.9万元,他是按照行贿人的意思,把钱送给了当时曹所在部门的财务主管。律师也说,该主管也因被刘松涛案子牵扯,已被判刑。

据此,曹树昭二审提出,他的实际受贿数额为99564元。一审认定有误,他请求法院重新量刑。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重庆晨报 肖玉 蒋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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