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先生称,他原来是四川省重庆轮船总公司(现为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水手。1982年12月,一位同事突然患病,船舶遂在四川泸州靠岸,他被派去照顾同事。因当时卫生条件差,他在照顾同事时被染上淋病,后被公司安排回家治病,每月给予劳保待遇。1997年,由于有几个月没有领到劳保了,他跑回公司打听,却发现人去楼空。今年3月,他偶然得知公司还在,便找上门去。哪知,人事处却递给他一份除名决定,时间是1997年2月19日。
向先生不服除名决定,于是起诉。法庭上,他的代理人、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赵雄律师称,公司除名程序违法;另外,向先生被公司派去护理同事而感染淋病,应算工伤,所以除名决定无效。
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称,单位曾通知向先生回来上班,但联系不上,于是在1996年12月通过媒体公告,要求向先生尽快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依然未露面。
向先生称,他的病是在1999年治好的。他平时不爱看报,也很少和外界接触,不知道公司曾登过公告。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相关法规
1.当事人没签收除名通知是否有效?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称,如当事人在场拒签,或者其成年家属在场而拒签,视为送达,该通知有效。如果当事人和家属都不知情,该通知无效。
2.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媒体公告?
何律师称,在通过邮寄送达和直接到家里送达都送不到的情况下,才在媒体刊登公告。直接送达时,若当事人不在,应多送几次。媒体公告只是加强送达的效力和证据效力。
3.很多人不看报,也有人即使看报,也不会留意小广告的公告信息,这种情况怎么办?
何律师称,媒体公告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必须要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不到的情况。法律上无法明确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看到公告。通过媒体公告,只是在法律意义上视为送达,视为当事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