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刘女士在上海林峰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并被指派为北京百盛商场营业员。刘女士说,经理曾与她谈话,希望怀孕的她主动辞职,被刘女士拒绝。之后,她收到传真,被要求到上海参加培训。因怀孕4个月,刘女士未参加培训,并告知了公司。两天后,公司以“未参加培训,旷工3天”为由,终止与她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在怀孕期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