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42岁的被告人陈某系南沙万顷沙农民,从2007年8月初,陈某多次在南沙区珠江管理区其承包经营的甘蔗田内,用私自铺设的裸露金属线连接一台电子灭鼠机防老鼠。当月18日晚上7时许,陈某将上述金属线通电,被害人徐某途经该甘蔗田时触电身亡。次日上午8时许,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陈某与被害人亲属订立赔偿9万元协议,并当即履行。随后,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间双方达成再赔偿5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在签收调解书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后自首,并给付被害人亲属赔偿,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