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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强奸自己亲生女儿并致其怀孕 获刑六年

发布日期: 2008-09-25  //www.110.com  
        日前,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却审理了一起父亲强奸自己亲生女儿并且致其怀孕的恶性案件。法院最终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据了解,重庆人李某是浙江永嘉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勤劳贤惠的妻子,两个聪明可爱的女儿。一家人在永嘉务工多年,大女儿在当地一所学校念初一,小女儿还在读小学,均未成年。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和谐的家庭却被李某自己亲手葬送。

       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之间的一天晚上10时许,喝了点小酒、兴致正高的李某回到了暂住处,发现妻子出门尚未回家,两个女儿均已熟睡。躺在床上的李某突然兽性大发,见大女儿李某某(时年15岁)正睡得香甜,趁机脱去她的内衣。女儿惊醒后反抗,李某全然不顾,强行奸污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事后更是叮嘱她不许告诉任何人,更不要告诉她母亲。李某某从此看到自己的父亲就浑身发抖,对其是又恨又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事情终有水落石出的一天。见女儿身体有些不适的母亲白某,并未多想就带着女儿来到了医院。当医生的检查结果摆在桌面上后,犹如晴天霹雳,白某怎么也不敢相信眼前所发生的一切,自己才十六岁,尚未成年的女儿已经怀孕四个多月了。后李某某人工中止妊娠。经过白某再三的追问,一个让她更不能接受的事实浮出了水面,凶手竟是女儿的亲生父亲。

        欲哭无泪的白某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选择了沉默,并未第一时间报警。为了不让女儿再遭毒手,白某决定将其送到自己的亲戚家中居住,李某死活不肯。万般无奈的白某和她的女儿终于决定向当地警方报案,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李某强奸的对象是自己的亲生女儿,被害人李某某被强奸时刚满十五周岁,同时李某的行为造成李某某怀孕后人工中止妊娠的后果,本院决定对李某予以从严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够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最后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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