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特意向法院提交了3份“申明”,内容分别是“小芳婚前财产50万元交给小许投资于股市中,不在以后离婚分割范围内”等。小芳希望借此说明,小许取走的83.2万元是其合法财产,必须返还。
小许辩解称,自己借用了小芳的名义开户交易,其实账户内的资金都是自己的。虽然这3份“申明”都是自己亲手写下,但这是夫妻俩在关系和睦时“开玩笑”留下的,其内容完全虚构。
证券营业部也提出,小许借用小芳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当时得到了小芳同意,涉案的股票买卖交易、资金存取均由小许操作,小芳从未提过异议。况且,自1995年至2000年,小芳的资金账户从没出现过50万元的现金或股票,这和小芳提交的所谓“50万元婚前财产”的“申明”证据明显不符,所以证券营业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芳递交的3份证据,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因此一审判决小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