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的老人张素仙7年前将房屋赠与儿子,儿子承诺老人在世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住房。眼下,房屋面临拆迁,因“感情不和”不愿再与儿子继续居住的张素仙,向儿子索要20万赡养费却被拒绝,于是将其告上法庭。昨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1年,张素仙与前夫将自己位于成华区府青路上的一房改优惠房赠与了小儿子刘涛,并与其签订了《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里,刘涛承诺保证张素仙在世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住房。但今年该房屋面临改造拆迁,双方因“感情不和”不愿继续共同居住。
张素仙认为,该房屋是刃具厂分的房子,自己占了41.25%的产权,当时赠与儿子的则是剩下部分的购买权,现在房屋拆迁赔偿有60多万元。她提出:“既然不在一起居住了,房屋虽是儿子的,但我理应获得生活费、医疗费、住房补助费等共计20万元(约占41.25%)的赡养补偿。”
“我当时补齐了全部产权,产权证上的名字也是我一人。房子赠与我了,理应是我的,不存在各占多少的说法。”被告方刘涛夫妻称,不会支付20万元补偿,母亲的赡养费用应该4个子女共同承担。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就赔偿费用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