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某支行在打烊关闭卷帘门时,将刚办完业务正要离开的马先生头部砸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马先生将银行诉至大兴法院。近日,因认为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马先生6万余元。
马先生诉称,去年3月底,他从该银行办完业务出门,当时银行打烊,其头部被银行突然放下的卷帘门砸伤。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外伤神经反应、头皮下血肿等,马先生先后住院两次。银行支付了其住院时的前期治疗费,但对后期治疗费用双方未达成协议。马先生遂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17万余元。
庭审中,银行辩称,马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到卷帘门已启动运行的情况下,明知如不主动避让将会危害自身安全,依然强行通过,马先生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银行已支付了其在医院就诊住院的费用,对其他费用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马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银行作为经营单位,在有当事人未离开银行情况下,下放卷帘门时应在合理限度内保护未离开银行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故应对马先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