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底,曲靖市麒麟区一起学校劝退乙肝学生,学生上诉的事件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近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正式下达了本案的判决书,判原告小董(男,17岁)、小沈(女,17岁)与被告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下称“云南工业技校”)教育服务合同成立,并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检出乙肝阳性 74名新生被退学
2007年8月底,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在对新生进行乙肝体检之后,令74名被检出乙肝阳性的新生退学。这些学生均属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日常接触不会传染,也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然而,校方仍坚决拒绝这些学生入学。
2007年12月,在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74名学生中的小董、小沈(化名)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后又以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为由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2008年6月27日,本案在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指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这份教育部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只做录取专业方面的限制,不得一律拒绝入学。并且,原告系乙肝病原携带者而非乙型肝炎患者。
2008年11月17日,案件审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家长:希望社会公平对待孩子
“官司虽然赢了,可是有什么用呢?”小董的妈妈孙女士说,现在孩子的心理已经受到了影响,而且也不可能按照判决书上那样再回到原学校去上课了。
2007年的8月份,小董的爸爸董先生接到了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的电话,称小董在军训后的新生体检中检出乙肝,必须退学。接到电话后,孙女士当晚便和丈夫赶到了云南工业技校。带孩子复查时,医生告诉他们孩子的肝功能正常,虽然携带乙肝病毒,但并不会传染。有了这个结果,小董的爸爸妈妈找到校方交涉,但多次交涉、请求,校方均要求小董退学。无奈之下,只能带着小董回到了家里。
没有书读,又被“乙肝”的阴影笼罩着,回到家里的小董苦闷至极。孙女士说,“好几次,小董都说到了‘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的话,把我们全家人都吓坏了。”为了让小董的心情好起来,10月份,他们想办法把他送到了陆良县技校。
与小董同时进入云南工业技校的陆良县茶花乡的小沈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小沈的父亲沈先生,现在就希望社会能正确对待乙肝,能够给孩子们公平的求学和就业的机会。“单是小沈他们学校,跟他们同一批因为乙肝被劝退学的孩子就有74个人,那其他地方的呢?”
对于学校之前的做法,孙女士和沈先生均表示,为了孩子们的事情他们奔波了那么多,希望学校能给予合理的民事赔偿,“至少应该赔偿5000块钱!”孙女士说。
校方:类似情况还将同样处理
在云南工业技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工作的徐文佳副处长首先表明了对判决的看法:“虽然听说了这个事情,但是我本人还没有见到判决书。学校的主要领导出差去了,还没有集体研究过这个事情。”徐文佳说,“是否上诉,我们将等到学校领导协商后再来决定。”
徐文佳很清楚去年劝退这批学生的事情,他说:“我们这样做一是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二是为大多数学生的健康考虑。”他所说的相关规定是指1984年颁布的《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据徐文佳介绍,云南工业技工学校并不归教育部门管,而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管理。教育部针对高校制定的规定对技工学校不起作用。
“跟他们(小董和小沈)同样的情况今年也有,每年都有。实际上我们不是劝退学生,是让学生自由选择。他们可以选择休学,等医生开具了不具备传染性的证明之后就可以回来继续上学。但是体检结果确实不合格,我们也没有办法。”徐文佳告诉我们。
“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学生好。现在就业那么难,如果学生花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学了几年后,因为体检原因无法就业的话,对学生来说也是一种打击。”徐文佳也表示,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他们对新生入学体检时发现问题的学生将继续按照老规定处理。
律师:受歧视学生维权很必要
“官司赢了,但是这背后值得思考的东西还很多。小董和小沈官司的胜诉,为另外72个一起被劝退的学生维护了合法权益。该案例也折射出因健康问题而受歧视学生维权的必要性。”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王兴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云南工业技校劝退乙肝病毒携带学生实则是一种歧视学生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王律师称,虽然学生被确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学校无权对他们作出开除处理。首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对外发出的招生简介载明学校办学情况、新生收费和专业等具体项目的行为应视为要约,符合条件的学生填报志愿报考作出承诺,学校与学生之间构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而学校以学生患有乙肝为由开除学生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学校以学生患有乙肝为由开除学生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医生:生活接触不会传染乙肝
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的门诊部主任温恒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学校里正常的学生生活来看,乙肝病毒的传染性是非常小的。他称,乙肝病毒的传播方式主要有血清传播、体液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由于血清里的乙肝病毒含量较高,因此通过输血或注射毒品比较容易感染。同时,体液也是乙肝病毒的一种传播途径,比如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接吻等一些有体液接触的动作也可能感染乙肝病毒,但这种传播途径的感染几率很小。此外,乙肝病毒还可能进行遗传,但也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母亲携带有乙肝病毒,其生下来的孩子则不一定携带有乙肝病毒。
温主任还介绍,乙肝还可以分小三阳和大三阳两类,但尽管大小三阳的危害和病状不同,但它们的传播渠道是一样的,通过血液、体液传染,对于学生群体来说,一般的生活接触是不会传染乙肝病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