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至2006年期间,支内返沪的董某靠会电工的技术,帮助邻居崔某的母亲接拉电线,并主动接近不满30岁的崔某。在明知崔某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董某谎称“冲喜”能够治病,还私下里给崔某看色情书籍和碟片,并诱使崔某购买“自慰”性工具等,多次与崔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董某向警方承认和崔某发生性关系时,好像看不出其有什么病,但她的眼睛目光发直,有点痴呆,和正常人不一样。但外面玩女人是要钱的,而和崔某发生性关系是不要钱的。
经鉴定,崔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受疾病影响,对屡次遭受性侵犯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明知崔某为精神病患者,却与其多次发生性行为的情节恶劣,已构成强奸罪,而且认罪态度较差,遂依法作出有罪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