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1152克毒品分成80余小袋平铺粘贴在衣服的夹层内运输,被查获后始终拒绝承认,检察机关适时介人,侦查试验锁定证据。近日,云南省保山市检察院引导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起运输毒品罪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景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8年1月16日晚,刚满21岁的广东省阳西县人陈景其身着一件外套登上了保山至昆明的卧铺客车。当晚10时许,当车行至大保高速公路保山板桥服务站时,在此担负公开缉查任务的云南省昌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从陈景其的外套夹层内查获了1152克海洛因。但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陈景其始终辩称他根本不知道外衣夹层内藏匿毒品,所穿外衣是其表哥的一个朋友在他上车时送给他的,并且他穿着时并未感到有任何异样。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此案后于5月27日移送保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保山市检察院干警在审查案卷中发现,侦查卷内并未依法收集证明陈景其主观明知外衣内藏匿毒品的证据材料,而陈景其又不能提供其表哥及其朋友的详细情况,因而无法查证其辩解的真伪,案件审查陷人了僵局。案情引起该院有关领导的重视,经过阅卷他们认为,穿着夹层藏有1000余克毒品的衣服应当有异样的感觉,遂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试验。
公安机关将陈景其那件藏过毒品的外套恢复原状,分别让与陈景其身材相近的5人试穿,5人均证实该外套穿在身上有明显的下坠、后坠、异物梗背的感觉。确凿的证据表明,陈景其的辩解显然是为了逃避罪责。于是,该院再次将此案提起公诉。结合陈景其藏匿毒品的高度隐蔽性、辩解的不符合常理性,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