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 更改户籍出生日期
李留闯的案卷材料显示,2007年,他的女儿小丽因介绍卖淫受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收到李留闯的一份旧时户籍证据,称女儿生于1991年12月,与之前公诉人掌握的1989年10月晚2年。李留闯想证明,女儿犯罪时不满16岁,不应追究刑责。
检方发现,小丽户籍的出生日期曾被当地警方修改。公诉人为此来到小丽的河南老家走访,得知李留闯曾拿着事先写好的证明内容到大队盖章,并要求邻居签字、摁手印。而办理户口内容变更的民警称当时不知道小丽被刑拘。调查的同时,检方对小丽进行骨龄鉴定,结果其年龄应在18±1周岁。
公诉机关据此对小丽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第二次 提供伪造出生证
小丽受审时,认可了检方的指控。期间,李留闯又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出生证明,仍想证明小丽犯罪时不满16周岁。法官当庭与小丽对质,她说自己是1989年出生,并对着父亲喊“你不要再害我了”。
公诉人再赴河南,找到了在出生证明上盖章的卫生院。卫生院的负责人否认曾颁发该出生证明,并指出证据的水印、纸质均有瑕疵。同时,在1991年上蔡县还没有出生证明。
据此,法院未采纳李留闯的证据,小丽因犯介绍卖淫罪,获刑一年。
受审 自称代理人不应担罪责
鉴于李留闯两次提供了不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将其控制,并由检方以涉嫌伪证罪对他提起公诉。
昨日,李留闯坚称当地派出所搞错了女儿的出生日期,而他是女儿的代理人,不是证人,不应承担提供伪证的刑事责任。对于家乡邻居和卫生院提供的证据,他均予以否认。
昨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